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马予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代理人:轩军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于炜漓,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2021年5月14日,本院收到马予龙的起诉状。起诉人马予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7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6月19日暂计至2021年5月18日为80500元,后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原告与被告绵阳市安州区保兴食用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兴农业公司)约定合作共同建立羊肚菌种植示范基地。双方于2017年7月24日签订《菌种买卖合同》一份,于2017年7月26日签订《羊肚菌示范基地联合建设合作协议》一份,原告在保兴农业公司提供的70亩土地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用于羊肚菌种植。上述两份合同约定被告保兴农业公司的指定联系人为被告高基盛。2018年,由于种植效果未达预期,原告损失严重,被告承诺赔偿原告70万元。2019年6月15日,被告高基盛向原告出具欠款条一张,承诺支付赔偿款70万元,但至今未支付。现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系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羊肚菌示范基地联合建设合作协议》,约定“本合同管辖地点为绵阳安州区所属的基层人民法院”,合同双方对管辖法院有明确约定,故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马予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