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 被告:唐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邓奕与被告唐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邓奕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奕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奕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汤灵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瑞芬 书 记 员 唐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