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昌县鑫岭彩钢经营部,住所地永昌县。 经营者:曹某某(该经营部经理),男,汉族,住永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永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晁某,男,汉族,住永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永昌县鑫岭彩钢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晁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2021)甘0321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昌县鑫岭彩钢经营部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永昌县鑫岭彩钢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永昌县鑫岭彩钢经营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永昌县鑫岭彩钢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伟玲 审判员 尚晓霞 审判员 冯保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禚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