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0606号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北楼。 法定代表人:戴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圆,黑龙江泽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许国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国烽借款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中,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许国烽的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等进行查询。查无被执行人许国烽的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许国烽登记有号牌号码为粤BN××××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已销户。许国烽开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有4600多元。许国烽登记有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恒基御景华庭2幢20层06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CQ-1110XXXXXX)和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京粤楼四单元914房(不动产权证书号CQ-1110XXXXX、CQ-1110XXXXXX)的房地产,经查,许国烽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恒基御景华庭2幢20层06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CQ-111021XXXX)的房地产已销户,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京粤楼四单元914房(不动产权证书号CQ-11100cXXXX、CQ-11100XXXXX)的房地产2021年3月23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诉讼保全查封(保全金额237280元)。在丰顺县自然资源局查询,查无许国烽的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许国烽的户籍所在地丰顺县村民委员会调查,查无许国烽的财产。本院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扣划了被执行人许国烽的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4681.48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许国烽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京粤楼四单元914房(不动产权证书号CQ-11100XXXXX、CQ-11100XXXXX)的房地产,经了解,该房地产价值不能满足诉讼保全案件需求。本院已将执行款4169.48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费512元上缴国库。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许国烽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许国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目前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谢 程 审判员 陈 勤 审判员 梁凯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梓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