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山市超强彩印软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虎山街道江山底村皂子篷自然村43/43-1号。

法定代表人:郑春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纪良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系其员工。

被执行人:吴晨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开化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江山市超强彩印软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晨凯公正债权文书一案,江山市公证处作出的(2020)浙江证执字第1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公证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山市超强彩印软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吴晨凯支付货款673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吴晨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吴晨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吴晨凯逾期未履行且逾期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吴晨凯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晨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2021年4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晨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吴晨凯拒不申报,本院对其予以罚款1000元;鉴于被执行人吴晨凯拒不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吴晨凯采取限制消费、限制出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被告辩称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江山市超强彩印软包装有限公司。其没有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吴晨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881执4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荣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凌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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