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告:张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丽与被告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20日被告称母亲生病住院,向原告借款1000元,并称次日上午8时归还借款。原告出借上述款项后,被告一直拖延归还借款,且躲避原告,现原告已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张洪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在诉讼中,原告称被告到其经营的店铺玩耍,以母亲生病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元,承诺第二天还款。原告现金出借1000元给被告使用,未出具书面借条。次日,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曾通过电话方式向被告催款,被告承认借款事实并承诺还款。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电话录音光盘一份,该录音虽然记录通话双方提及对方因母亲生病住院向原告借款1000元,且承诺还款,但对方在通话中向原告称自己名为“王豪”(音),人称“豪哥”(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丽主张被告张洪向其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但其提供的录音明确记录通话对方为“王豪”(音),原告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系本案被告张洪向其借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本院对原告李丽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丽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李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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