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仕刚,男,生于****年**月**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

被执行人: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果园贵阳国际中心1号楼第11栋1单元18号楼4号。

法定代表人:潘学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29民初11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黄仕刚申请执行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尾款13660元,案件受理费133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通国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享有266288元,该款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已对该款采取轮候冻结措施,现阶段无法扣划。二、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记录。三、被执行人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贵A×××××车辆,该车辆已因其他执行案件进行了查封,现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处置。四、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余庆县兴余创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工程款,本院已向该公司送达协助执行手续,现阶段暂时不能扣划。五、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措施表示认可,书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黔0329民初11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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