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华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汪新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华侨与被告汪新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刘华侨诉称,2020年10月28日,与被告签订仿真植物墙制作安装合同,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被告的要求履行完毕合同,并且被告已经验收合格,但被告拖欠剩余尾款一直未支付。要求被告:1、支付剩余尾款6720元以及违约金1000元,共计772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而被告汪新贵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徐年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蔡晨阳 书 记 员 杨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