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舞钢市大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武功乡田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6760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伟,经理。

申请执行人:舞钢硕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舞钢市产业集聚区服务中心办公楼五楼5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7919xxxxxx。

法定代表人:冯某超,总经理。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舞钢硕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舞钢市大某工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异议申请人舞钢市大某工贸有限公司认为评估报告的评估内容超出了评估机构经营范围、评估人员资质不完备、无评估依据、漏评评估资产等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告辩称

舞钢市大某工贸有限公司称:舞钢硕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舞钢市大某工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舞钢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舞钢市大某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平××公路××乡××一处土地[证号:舞国用(2014)第××号]进行评估。对于河南安宏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的豫安宏(2021)(估)字第07017号土地估价报告,提出异议如下:1、该评估报告的评估内容超出了该评估所登记的经营范围(土地价格评估;土地资源技术咨询;土地测绘技术咨询;土地登记代理),该评估结论无效。本次评估中不仅涉及土地的评估,也涉及到围墙及其他房产设施的评估,该所并未有对不动产进行评估的资质,故该评估是无效的。2、刘某功、吴某发的所谓“土地评估师资格”违法。刘某功、吴某发的所谓“土地评估师资格”均系2009年1月1日颁发,但刘某功和吴某发的身份证号码分别是十五位数、十八位数,同时二人的“土地评估师资格证”持证人签名栏没有人签字,意味着该证件不完备。通览该评估报告,报告未就单价369元每平方米、附属物评估值9.43万元给出合法的说明,令人生疑,即该报告无评估依据。同时,舞钢市法院的委托书中明确要求“评估报告应载明评估标准”,而评估报告中对此并不显示,故该报告未完成评估事项,无评估依据。该报告涉嫌侵害被执行人及其他第三人利益,该宗地部分有被执行人回填砂砾石完成,对此应该评估。该宗地现已租给第三人,且合同正在履行期。第三人不仅在地上有建筑物,而且对部分土地也做了填埋,而该评估报告未充分考虑第三人利益,甚至未通知第三人,是违法的。综合一、二方面,二评估人员资质取得违法,超经营范围进行评估,故该评估报告无效。三、该评估报告所评估的土地,与舞钢法院委托的并非同一地块,舞钢法院2021年3月15日出具的委托书委托评估的地块为舞国用(2014)第××号,而评估报告估的土地为舞国用(2014)第2014012号,显然并非同一宗地。四、评估报告的描述与现场实体不符,该评估报告涉嫌造假。该报告第八页载明,本宗地与其他宗地共同使用,目前为“空地”。而该报告所附图片上有明显建筑物存在,该报告对此却予以无视,该报告内容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重新评估案涉财产。

原告诉称

舞钢硕某实业有限公司称:被执行人舞钢市大某工贸有限公司对舞钢市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位于平××公路××乡××一处土地评估报告不服,向舞钢市人民法院申请重新评估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明显属于妨碍执法的行为,并应依据《民诉法》之规定以其妨碍诉讼秩序进行制裁。理由:1、被执行人舞钢市大某工贸有限公司申请重新评估的请求不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应不予支持。针对大某工贸提出的评估内容超出评估机构的经营范围、评估人员资质违法及评估范围不一致问题,河南安宏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依法于2021年8月4日向舞钢法院作出回复,并明确表示该评估机构经营范围、资质及评估依据合法、合理。因此,大某工贸公司的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主张重新评估的请求应不予支持。2、被执行人大某工贸的行为明显属妨碍执行、破坏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应当受到制裁。案涉土地的评估,舞钢市人民法院及评估部分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对该宗土地及土地之上存在的附着物进行勘验,并出具了评估报告,该报告真实、合法、有效。被执行人滥用诉讼权利,导致案涉财产一直不能如期进行执行,被执行人大某工贸的行为已违反《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妨碍诉讼、影响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制裁行为。综上,被执行人大某工贸公司的申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明显属阻碍执行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对被执行人的申请不予受理,并依法制裁,继续按照评估报告的内容依法拍卖。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舞钢硕某实业有限公司诉平顶山市亚九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舞钢市大某工贸有限公司、杨某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豫0481民初138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经舞钢硕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亚九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杨某伟、舞钢市大某工贸有限公司确认,平顶山市亚九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尚欠舞钢硕某实业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贷款228.5751万元;平顶山市亚九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5月1日前向舞钢硕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28.5751万元;二、杨某伟、舞钢市大某工贸有限公司对平顶山市亚九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纠纷;四、诉讼费17543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5086元减半收取计12543元,保全费5000元)由平顶山市亚九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杨某伟、舞钢市大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在审理过程中,根据舞钢硕某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豫0481民初1382号民事裁定书,对舞钢市大某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平××公路××乡××一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号:舞国用(2014)第××号】进行查封,限额155万元。查封期间为2019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

舞钢硕某实业有限公司后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对舞钢市大某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平××公路××乡××一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号:舞国用(2014)第××号】进行评估。后因舞钢市大某工贸有限公司对评估报告及本院评估程序提出异议,表示存在漏评资产等问题,申请重新评估。本院经审查,作出(2021)豫0481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对舞钢市大某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平××公路××乡××一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号:舞国用(2014)第××号】进行重新评估。

本院于2021年7月对舞钢市大某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平××公路××乡××一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号:舞国用(2014)第××号】重新进行评估。

本院通过系统委托评估,经摇号后确定河南安宏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案涉财产进行评估。经本院委托,河南安宏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前往实地测绘对案涉财产进行评估,测绘过程中双方公司(冯某超、杨某伟)均在场。

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就已查封的案涉土地上面的房屋、围墙及上面填充的砂砾石的归属权问题询问杨某伟,杨某伟称已查封的土地上面填充的砂砾石平均两米半左右,已查封的土地上面的房屋以及土地上面填充的砂砾石(填充的大概30厘米)是杨军平和袁彦民他们弄的,已查封的土地剩余的砂砾石和已查封的土地上面的围墙是舞钢市大某工贸有限公司的。

2021年7月15日,河南安宏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豫安宏[2021](估)字第07017号土地估价报告,评估结论:估价人员经过对估价对象及其所在区域的调查与分析,依据土地估价的基本原则及有关法规,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评估出估价对象在估价期日、设定开发程度、设定用途、设定土地利用和规划条件、设定年期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价格为:证载面积4126平方米,评估面积4126平方米,土地单价369元/平方米(合24.60万元/亩),土地总价152.25万元,附属物评估价值(围墙)9.43万元,不动产评估总价161.68万元。2021年7月22日,本院向杨某伟送达评估报告。送达评估报告后,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要求案涉财产进行重新评估。

请求情况

河南安宏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范围为土地价格评估、土地资源技术咨询、土地测绘技术咨询、土地登记代理。河南安宏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异议回复称,1、我公司是于2021年7月15日出具的编号为豫安宏[2021](估)字第07017号评估报告,2、我公司受舞钢市人民法院委托本次评估范围为舞钢市大某工贸有限公司位于舞钢市,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舞国用(2014)第2014012号登记的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及该宗地范围内的围墙(即报告中所明确说明的地上附属物),并未超出我公司经营范围。3、我公司专业估价人员的土地评估师资格证是由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身份证号位数十五位和十八位是因一代身份证和二代身份证位数不同,异议人如有疑问可到相关主管部门查询,不能主观臆断证件的合法性。4、根据舞钢市人民法院转交我公司材料,未发现显示有宗地出租给第三人且合同正在履行期情况。5、关于异议人所提宗地一致性问题,舞钢市人民法院委托载明需评估的财产为舞钢市大某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平××公路××乡××一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我公司评估报告中关于估价对象宗地使用证号舞国用(2014)第2014012号是舞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查询表中记载的权证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舞钢市大某工贸有限公司系本案被执行人,其提出异议要求本院对案涉资产重新委托评估的理由分别是认为评估内容超出了评估机构经营范围、评估人员资质不完备、评估报告无参照标准的评估依据、漏评评估资产及本院委托评估土地与评估报告中土地不一致等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及评估报告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评估机构、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提出的异议,由执行审查机构先对评估机构、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异议不成立的,交评估机构对于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评估报告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等予以书面说明处理。因此,舞钢市大某工贸有限公司认为本院委托评估的评估结论无评估参照标准依据、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要求重新评估的请求不属于本案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本院本案不予处理。

根据本案查明情况,本院委托的宗地为舞钢市大某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平××公路××乡××一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及附属物,在不动产载明的证号为舞国用(2014)第2014012号,本院系通过摇号确定评估机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规定。舞钢市大某工贸有限公司在现场参与实地评估。根据评估人员资质看,两名评估人员均持有土地估价师资格,具备对土地评估的资质。但从评估公司经营范围看,河南安宏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案涉评估对象(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不超出其经营范围,但对附属物进行评估超出了其经营范围,应对该部分重新评估。综上,异议申请人要求重新评估的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于案涉查封土地的附属物重新评估。

二、驳回舞钢市大某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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