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余益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
被执行人:李金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余益新与被执行人李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2020)湘0621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金刚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益新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
2021年6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金刚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文书,2021年6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文书。于2021年6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李金刚有9个银行账户,总计16.26元。于2021年6月13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情况,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岳阳县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经向有关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8月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李金刚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同日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财产线索提供。并告知其本案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