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雷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陈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范雷雷诉被告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雷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林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范雷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陈林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口头承诺在三个月内还清借款,但借款到期后,原告找被告索要借款和利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陈林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9日,被告陈林因资金周转向原告范雷雷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范雷雷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借款人:陈林,2018.5.19号”。范雷雷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于2018年5月20日向陈林转账4800元,于2018年5月21号向陈林转账8800元,合计13600元。2018年8月,被告陈林偿还了6000元的借款本金。后原告范雷雷多次找被告索要剩余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并躲避原告。因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故引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借条》原件、微信转账记录截屏、被告陈林的身份信息、原告范雷雷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林向原告范雷雷提出借款意向,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范雷雷履行了借贷资金交付义务,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陈林拒不还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庭审中,原告仅提交了借贷资金交付13600元的证据,故本院认定原告出借借款本金为13600元。因《借条》上未约定借款利率和还款时间,原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原、被告双方对案涉借款有利息约定,故对原告范雷雷诉请从2018年5月19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陈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雷雷借款本金76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以7600元为本金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范雷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35元。由被告陈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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