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你与天台县国土资源局土地一案,(2017)浙1023行审123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件的标的金额1874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01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汤妙凤归还申请执行人汤妙凤借款BBBB元及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X元、执行费X元。
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仍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的,你应当在逾期后五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报告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四、如你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将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和法院公告进行曝光;
2、向金融机构和工商、房管、税务、国土等部门通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限制出境;
3、限制实施高消费行为;
4、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
五、如你有下列规避执行行为之一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
2、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
3、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
4、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手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
5、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6、为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特此通知。
附:
开户单位:天台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开户银行: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账号:6228581099901288175
你的态度决定我们的执行力度你的态度决定我们给你的温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电话:邮编:317200本院地址:天台县和合北路1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