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柄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 被告:沈阳佳河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32号(1-37-6)。 法定代表人:辇世文。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柄麟与被告沈阳佳河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原告刘柄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刘柄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刘柄麟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超 人民陪审员 辛永刚 人民陪审员 吴忠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夏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