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200号。
负责人:黄江涛,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女,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淑颖,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胜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玲,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兰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玲,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瑞信财富中心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杨祎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祎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小娟,北京浩天信和(银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支行与被告马胜雄、李兰萍、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杨祎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