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14号25-1、26-1,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500105903030702G。 负责人:蒋勇,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羽,重庆瀛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千秋,重庆瀛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廖程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沈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被告廖程成、沈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74.05元,减半收取计3737.03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997.0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邹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王 尧 书 记 员 张寒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