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玉田。
被执行人:任永庆。
审理经过
高玉田申请执行任永庆分期付款买卖执行一案,汾阳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汾民初字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判决书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6)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责令被执行人任永庆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申请人6158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
本裁定送达之后,如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判决义务,所有法律后果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
被执行人如有不配合本院执行手段的情形,本院将依法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知道全部执行完毕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