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郑传勇。
审理经过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受理处郑传勇罚金一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郑传勇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扣划了被执行人郑传勇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总计7116.94元。 三、通过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杨郑传勇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进行调查,并向其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郑传勇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2020)黔03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蔡一雷 审判员 邓雪梅 审判员 廖 戡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钱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