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星,平塘县通州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聂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惠水县。 被告:聂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惠水县,系聂某1父亲; 被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惠水县,系聂某1母亲。
审理经过
原告沈某与被告聂某1、聂某2、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沈某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交。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红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罗德合 书记员陈香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