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益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卫泽,总经理。
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661091595D。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霞,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艺璇,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四川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世莲,经理。
住所地泸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20825994R。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祥虎,男,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益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益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霞、包艺璇、被告四川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祥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河北益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98195.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8195.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以上暂合计121175元。三、本案财产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27日,原告河北益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署了《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施工的西美金山湖小镇供应混凝土。合同签订后,原告共计向被告供应混凝土739m³,总货款248195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0000元,尚欠货款98195元。2020年1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付款计划协议》,双方就欠付货款的时间达成新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部欠款98195元。现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故被告应自2021年1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时按照双方签订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第11.1条约定“甲方延迟付款的,乙方有权中断供货,并要求甲方按延期付款部分的日千分之二计付赔偿金,赔偿金不足弥补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原告主动要求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降低至年利率15.4%。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发生纠纷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诉讼,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鹿泉区,故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四川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认可所欠货款98195.2元。但是我们不认可货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违约金。不认可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7日,原、被告签订《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施工的西美金山湖小镇供应混凝土。合同第11.1条约定,被告延迟付款的,原告有权中断供货,并要求被告按延期付款部分的日千分之二计付赔偿金,赔偿金不足弥补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共计向被告供应混凝土739m³,总货款248195.2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0000元,尚欠货款98195.2元。2020年1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付款计划协议》,双方就欠付货款的时间达成新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部欠款98195.2元。被告未按时支付欠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付款计划协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被告四川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北益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购买混凝土,被告应当按约定及时支付货款。现原告依据《付款计划协议》要求被告支付货款98195.2元,且被告认可欠款数额,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问题,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付款计划协议》中,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部欠款,被告逾期未支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应予支持。
关于财产保全保险费和律师费,原、被告未就该费用作出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上述费用缺乏相关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益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98195.2元及违约金(以98195.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北益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26元,共计2488元,由被告四川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
上诉案件受理费2724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