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淑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阜城县。
被告:常连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阜城县。
被告:孟春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景县。
审理经过 李淑珍与常连庆、孟春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李淑珍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李淑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淑珍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梁晓宁
审 判 员 孟 胜
人民陪审员 常东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门胜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