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融汇典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507499938,住所地新乡市姜庄街76号。

法定代表人:王桂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英,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李风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

被申请人:孙晓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南融汇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风娟、孙晓东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河南融汇典当有限公司称,2019年12月11日,申请人河南融汇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风娟、孙晓东签订的《不动产借款抵押合同》、《房屋抵押典当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130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息2.2%。被申请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不动产抵押给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偿还借款的担保。不动产坐落于新乡市开发区。抵押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申请人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9年12月1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人领取了豫(2019)新乡市不动产证明第0073239号他项权利证书。《不动产借款抵押合同》、《房屋抵押典当合同》签订的当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借款两笔合计13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于2020年6月10日前偿还申请人的上述借款本息。但截至到2021年3月22日为止,被申请人共计欠申请人130000元借款本金,利息14300元,本息合计144300元未予偿还,故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已经成就。现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本院申请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位于新乡市开发区,【豫(2019)新乡市不动产证明第0073239号】以偿还申请人的债权,申请金额:150000元。

李风娟、孙晓东称,对申请人的申请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融汇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风娟、孙晓东签订的《不动产借款抵押合同》、《房屋抵押典当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截至到2021年3月22日,被申请人共计欠申请人130000元借款本金,利息14300元,本息合计144300元未予偿还,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李风娟、孙晓东的位于新乡市开发区(不动产权证书号:20180035751)房产。申请人河南融汇典当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本金1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2%计算)范围内优先受偿。

申请费1100元,由被申请人李风娟、孙晓东负担。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