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瑞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北京市德鸿(银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市德鸿(银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贾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5月18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予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瑞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瑞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胡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