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新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

被告:高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新宇与被告高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新宇未提供被告高宇具体明确的信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新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00元,退回原告张新宇。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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