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宜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焦安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审理经过
关于焦安民罚金一案中,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327刑初36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人焦安民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焦安民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宜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报财产,共计向本院履行26037.53元。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焦安民有银行存款合计3748.38元,本院已扣划3748.38元,已将该款全部转付至财政罚金专用账户。
2.查明被执行人焦安民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焦安民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焦安民有海马牌汽车(车牌号:豫C×××××),现该车已被被执行人焦安民交易给第三方人员,所得11000元已全部交付至财政罚金专用账户。
5.查明被执行人焦安民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两份(保单编号:210001100068609;保单编号:210081441607051),强制退保11289.15元,已全部转付至财政罚金专用账户。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焦安民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焦安民负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