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刘景祥与杨兴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刘景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被告:杨兴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局。
审理经过
原告刘景祥与被告杨兴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刘景祥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景祥的申请系主动、自愿提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景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景祥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延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耿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