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70817M。
法定代表人:夏家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钱,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2号5-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23557。
法定代表人:曹伟,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2021年6月17日,原告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焕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