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告:吴向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审理经过
原告袁伟与被告吴向东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袁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袁伟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