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兴民,男,汉族,现住翼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芳,山西唐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彤,山西唐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庙镇东赵益民路巷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558733780T。 法定代表人:张晓静,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鹏鸣,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朝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翼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兴民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被告刘朝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兴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赵兴民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作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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