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新城区金沙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希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辽宁德裕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昌图县昌图镇北街8组357栋018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宁
审理经过
申请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
原告诉称
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辽宁德裕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十四处,查封金额为3450万元。申请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独立保函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辽宁德裕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辽宁省昌图县不动产十四处(1.××号,面积899.03平方米、2.××号,面积899.03平方米、3.××号,面积899.03平方米、4.××号,面积899.03平方米5.××号号,面积899.03平方米6.××号号,面积899.03平方米7.××号号,面积899.03平方米8.××号号,面积899.03平方米、9.××号,面积899.03平方米、10.××号,面积488.88平方米、11.××号,面积488.88平方米、12.××号,面积488.88平方米、13.××号,面积3,603.98平方米、14.××号,面积3,603.98平方米),保全标的额为345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上述第一项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限内允许使用,但不得有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