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志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张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伟与被告张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提供的被告张耀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亦未申请对上述被告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志伟的起诉。
原告刘志伟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275元,退还原告刘志伟。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