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连达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凤祥路9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50633929T。
法定代表人:王甲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占骜,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姜弘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大连达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弘英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213民初3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姜弘英应支付大连达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6955.76元,案件受理费540元。逾期,姜弘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大连达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姜弘英无有价证券。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邮政银行、农业银行共计2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实际冻结人民币共计555元,法院将在扣划后发放给申请人大连达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金州区××街道××路××单元××、干甘井子区××号鼎新鼎云都二期0A区5号楼2单元3层2号房产(轮候查封时间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24年6月1日至),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辽B×××××的汽车1辆(轮候查封时间自2021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止),因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姜弘英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大连达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姜弘英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