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大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江路25号万鑫大厦。
法定代表人:韩卫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大江投资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北京西路205号大江“水榭名苑”小区体育馆二楼。
负责人:韩卫东,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苏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乌鲁木齐北路602号。
负责人:刘纯玫,系该行行长。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大江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大江投资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苏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新疆大江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大江投资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新疆大江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大江投资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88元,减半收取计3,794元,投递费136元,合计3,930元,由新疆大江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大江投资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费用3,9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