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学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张兴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刘学岗与被告张兴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刘学岗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张兴龙的银行账号及微信支付账户予以冻结,原告已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张兴龙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内资金合计1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郝振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瑞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