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葛跃新,男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禹阳社区上城1号,身份证号:330724196009285413. 被申请人:张洪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洪抗与张义伟、葛跃新、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20)豫0727民初9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立即冻结被申请人葛跃新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以法院网络查控为准)。解除保全申请人葛跃新于2020年11月19日申请解除对葛跃新名下建设银行62×××07账户中250000元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葛跃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申请人葛跃新名下中国建设银行62×××07账户中250000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玲玲 审 判 员 马洪光 人民陪审员 刘庆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