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女,出生于湖南省娄底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因开设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2015年9月23日被涟源市某某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XXXX犯罪,2015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7日经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某某局执行,2017年1月6日经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9年10月9日由涟源市某某局执行逮捕,次日被涟源市某某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经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涟源市某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娄底市特殊群体涉毒人员收治中心。
审理经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公诉刑诉〔20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XXXX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21年4月26日,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涟检公诉刑变诉〔2021〕7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本院变更起诉。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治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经营“地下六合彩”,帮上线“张师傅”(另案处理)收单卖码,并按10%的比例从上线处抽取佣金。2015年9月,朱某某发展陈某某(另案处理)为其下线,与陈某某经营六期“地下六合彩”,金额共计21万余元。
2015年9月22日,因陈某某未收取到第109期的码钱,被告人朱某某与陈某某一起到涟源市荷塘镇某某村码民家收取码钱,后有人报警,两人被随后赶到的涟源市某某局荷塘派出所民警抓获,并当场扣押57100元。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码单等书证;检查笔录等笔录;证人邹某为、陈某科、李某华、龙某已、刘某华、陈某玉、李某平、陈某立、陈某涛、陈某军、邓某娥、刘某文、谭某秀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XXXX“地下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应当以XXXX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系坦白,主动退还赃款,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以XXXX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本案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处理。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经营“地下六合彩”,帮上线“张师傅”(另案处理)收单卖码,并按10%的比例从上线处抽取佣金。2015年9月,朱某某发展陈某某(另案处理)为其下线,与陈某某经营六期“地下六合彩”,金额共计21万余元。
2015年9月22日,因陈某某未收取到第109期的码钱,被告人朱某某与陈某某一起到涟源市荷塘镇某某村码民家收取码钱,后有人报警,两人被随后赶到的涟源市某某局荷塘派出所民警抓获,并当场扣押57100元。
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21年4月30日,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量刑建议调整书,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同日,被告人朱某某重新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码单等书证;检查笔录等笔录;证人邹某为、陈某科、李某华、龙某已、刘某华、陈某玉、李某平、陈某立、陈某涛、陈某军、邓某娥、刘某文、谭某秀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XXXX“地下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XXXX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XXXX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追缴被告人朱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已追缴)。
三、将被告人朱某某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五万七千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已羁押39日,即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