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株洲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住所地株洲市人民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李祖钰,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艳,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一鸣,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袁迪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株洲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诉被告袁迪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株洲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株洲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超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万佳炜 书 记 员 左 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