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金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代理人:朱玉山,谢家集区杨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倪晓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俞小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曹耿建与倪晓伟、俞小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36290元。本院依法冻结了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财付通账户,将两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查,两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7月20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丁志保
审判员 朱旭瑞
审判员 李前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