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请求人:曾坚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请求人:海南洋浦航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区海滨假日第2幢1单元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3007212891070。
法定代表人:罗家真,董事兼总经理。
被请求人:洋浦三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干冲福榕停车场1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BPFM65。
法定代表人:侯结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请求人: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双惠路99号综合楼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15491712。
法定代表人:卢宗俊,董事长。
被请求人:海口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481927。
法定代表人:林师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请求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请求强制被请求人海南洋浦航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力公司)、洋浦三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丰公司)、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谷公司)、海口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港公司)向请求人交付xxxxx号单号项下xxxxx集装箱中的货物。
原告诉称
请求人称,2021年3月初,请求人曾坚武陆续委托三丰公司承运装载新盟利牌瓷砖5个货柜,由广东省新兴县水台镇运到海南海口市椰海大道东盛粮油仓库,目的地接收人为请求人。运输价格是3350元/货柜,5个货柜共计16750元,请求人收货后支付运费。
之后,涉案货物卖家佛山市新盟利陶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跟三丰公司联系承运涉案货柜货物,三丰公司告知涉案5个货物柜号分别为xxxxx。2021年3月中下旬,请求人得知涉案货柜已到海口港秀英集装箱码头。三丰公司未经请求人允许,私自委托航力公司承运涉案货柜,由于三丰公司此前对航力公司尚有债务未结清,航力公司以此为由扣留了属于请求人所有的涉案货柜。
请求人认为涉案航次船载的2个货柜(xxxxx)瓷砖是请求人与案外人佛山市新盟利陶瓷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通过签订《经销合同》购得,且该货款尚在《经销合同》约定的50万授信额度内,请求人是涉案运单项下集装箱运输货物的所有人。涉案集装箱目前被扣在海口港集装箱码头,该码头由海口港公司管理经营,涉案集装箱箱主是中谷公司,涉案集装箱货物价值约70036元。被请求人非法留置的行为是严重的侵权行为,为防止请求人的损失扩大,请求人请求海口海事法院发出海事强制令。请求人已将运费17750元提存在本院,并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装在涉案集装箱内的货物归请求人所有,且在本次运输的费用到底支付给谁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将运费提存在本院,应视为已支付完全程运费,故请求人有权要求被请求人交付涉案货物。因涉案货物到港至今已超过两个月,已产生滞箱费、堆存费等损失,不立即提取货物显然会扩大损失。因此,请求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海事强制令,并按涉案货物价值提供了足额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请求人曾坚武的海事强制令申请;
二、责令被请求人海南洋浦航力物流有限公司、洋浦三丰物流有限公司、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向请求人曾坚武交付xxxxx号单号项下xxxxx集装箱中的货物。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