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陕西库克山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杭州电商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灵芝,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陕西库克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库克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电商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电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知民初2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库克山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时的案由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且本案中http://www.jmgw123.cn网址域名的使用者以库克山公司的名义在网络上推广冰淇淋商品,并进行招商加盟活动,属于“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仅将本案定性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从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定本案管辖,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企业名称权具有人身权的属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三)本案并非传统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涉及商品的生产及销售,也无商品的仓储地和扣押地。http://www.jmgw123.cn网址域名的使用者仅是通过假冒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上诉人的商标及公司名称,将上诉人的潜在客户“诱骗”或“引流”至其处,从而获得与该客户进行商业交易的机会。因此,http://www.jmgw123.cn网址域名使用者是一个单纯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一审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综上,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21)陕01知民初224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的焦点是一审法院适用商标法有关管辖的特别规定确定本案管辖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查明

经查,一审原告库克山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原告销售“库克山”牌冰淇淋商品,已为社会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2020年8月7日原告获得“库克山”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33426106号,指定商品为“冰淇淋粉、冰淇淋”,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20年8月7日至2030年8月6日。近期,原告发现一网址为http://www.jmgw123.cn的网站,以“库克山冰淇淋官网”及库克山公司的名义在网上推广冰淇淋商品,并进行招商加盟活动。经原告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查询得知,被告杭州电商公司为该网址域名的注册商,为该侵权网站提供网络服务,后经原告通知被告,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实名信息。原告认为,http://www.jmgw123.cn网址域名的注册者及使用者未经原告许可即在其网站上使用“库克山”商标以及原告企业名称,并在网络上进行“冰淇淋”等商品的招商加盟活动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第33426106号“库克山”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字号权。被告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应与侵权网站域名的注册者及使用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请求:1、判令被告提供http://www.jmgw123.cn网址域名的注册者及使用者的信息(包括名称/姓名、营业执照/身份证信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2、判令被告与http://www.jmgw123.cn网址域名的注册者及使用者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包括公证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3、判令被告与http://www.jmgw123.cn网址域名的注册者及使用者在中国经营网(http://www.cb.com.cn/)及《中国经营报》上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刊登声明时间不少于三十日;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根据一审原告库克山公司的起诉请求及事实理由,一审原告起诉的侵权行为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制造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及注册商标标识所在企业的企业名称,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本案应属于侵害商标权引发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故应适用商标法有关管辖的特别规定确定本案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商标法第十三条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确定本案管辖的情形:一是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二是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三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一审原告在其起诉状中未提到侵权产品,故本案不存在由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杭州电商公司认为,其不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其仅是被告;一审原告认为杭州电商公司为该侵权网址域名的注册商、为该侵权网站提供网络服务并拒绝向原告提供该网址域名的实名信息,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一审原告所诉侵权网络的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的所在地即侵权行为实施地虽未查明,但被告住所地明确,且不在一审法院辖区,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杭州电商公司住所地的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库克山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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