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青年大道329号阳光时代6-105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20516626029。
法定代表人:袁勇林,该公司经理。
原告: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七星市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060137383J。
法定代表人:赵会敏,该公司经理。
以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江,永兴县燎原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陈卫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 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丽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