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平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北票市。 被告:王志斌,男,住北票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平田与被告王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王平田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志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平田撤回对被告王志斌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平田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平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林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