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保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原告:毛保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原告:杨利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斌,焦作市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武陟县博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嘉应观乡中水寨村北(郑云高速嘉应观高速口东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杨巧玲,经理。
被告:成贝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侯万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市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聪,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1159号商务大厦第12层、第13层67号房间。
主要负责人:贺彦霄,经理。
被告:郑州双龙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豫十路与107辅道交叉口郑州传化公路港A区-1-122。
法定代表人:黄建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永锋,河南银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牛付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永锋,河南银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
主要负责人:彭永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亮,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白保新、毛保爱、杨利霞与被告武陟县博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成贝贝、侯万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郑州双龙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牛付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白保新、毛保爱、杨利霞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白保新、毛保爱、杨利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5元,由白保新、毛保爱、杨利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