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乐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南,男,系姜乐群之子。
被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武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娄底车务段,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花山办事处铁西居委会1号。
负责人:管楚雨,该车务段段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连生,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娄底车务段工作人员。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剑,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货运中心,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175号。
负责人:杨利军,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准栋,该中心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姜乐群诉被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娄底车务段、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货运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姜乐群于2021年6月21日以被告方提交了牛马司镇政府与铁路方签订的协议,需追加牛马司镇政府为第三人并收集新的证据后再另行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乐群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乐群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姜乐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