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靳某,女,汉族,住陕西省佛坪县。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佛坪县。

审理经过 靳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730民初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某某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靳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靳某偿还调解书中确定的已到期借款200000元,承担诉讼案件受理费4400元及本案申请执行费2966元。被执行人刘某某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登记有昌河牌机动车一辆,该车辆已报废,未销户;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按揭购买汉中市南郑区商品房一套,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靳某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虽登记有机动车一辆,但该车辆已无处置价值;对发现的房产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 (2021)陕0730执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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