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李德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告:蓝云,男,****年**月**日出生,畲族,住桐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德群诉被告蓝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李德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欠款10000元,并承担从诉讼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LPR计付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李德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8月15日,被告蓝云向案外人李琴萍借款10000元,原告李德群为该借款提供保证。借款逾期后,原告李德群于2021年2月27日代偿借款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李德群代被告蓝云偿还借款后依法取得向被告蓝云追偿的权利。被告蓝云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蓝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德群代偿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蓝云负担。
原告李德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蓝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