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永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郑明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郑永卫诉被告郑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郑明亮地址错误,被告的信息不明确,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永卫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郑永卫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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