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鞍山红拖产业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灵山红旗街。 法定代表人:李绍友。 被告:范广义,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鞍 山市立山区灵南街*栋*单元*层*号。
审理经过
原告鞍山红拖产业公司诉被告范广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鞍山红拖产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腾退位于鞍山市立山区灵山红旗街房产200平方米房屋及其占用土地。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4日,原告被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还债。2019年6月28日上午,为安置职工,原告通过中国拍卖协会网络拍卖平台公告拍卖位于鞍山市立山区灵山红旗街1313平方米房屋7栋(无房产证)及2977.2平方米土地。案外人范广斌竞买取得上述不动产,并于2019年6月29日进行交接。交接后,发现案外人范广斌竞买的200平方米不动产被被告占有,被告辩解这些房地产是当年以顶账方式取得,但原告前任法定代表人、经理否认此事,经多次协商不成。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鞍山红拖产业公司已于2018年12月24日被宣告破产清算,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日出具(2018)辽03破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鞍山红拖产业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破产程序终结后,法院不能再通过另案审理,对已有破产裁定作出认定的法律关系和已处分的财产再作认定和处理,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鞍山红拖产业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缴纳),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小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佳慧 书记员王秀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