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李建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泽聪,河北宾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任丘市辛中驿镇陈家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任丘市辛中驿镇陈家边村。

法定代表人:陈宗伯,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高原,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李建发诉被告(反诉原告)任丘市辛中驿镇陈家边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建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泽聪、被告(反诉原告)任丘市辛中驿镇陈家边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边高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反诉被告)李建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质保金39082.48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承包了被告发包的11栋楼房的外墙涂料施工工程,双方签订了施工工程合同,工程的总价款为781649.7元,根据合同约定预留5%作为质保金即39082.485元。现工程的质保金返还期限已过,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质保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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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称

任丘市辛中驿镇陈家边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工程总价款为585000元,因原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尚有35000元质保金未退,因此原告要求返还质保金39082.485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任丘市辛中驿镇陈家边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给付反诉原告维修费100752元;2、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反诉被告李建发诉反诉原告任丘市辛中驿镇陈家边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期间反诉原告申请贵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反诉被告的施工是否存在施工质量问题,以及如存在质量问题的维修费用进行评估鉴定。现鉴定结论已经下发,根据鉴定结论,完全可以证实反诉被告施工的6#、9#楼存在外墙涂料鼓包、脱皮现象,不符合规范规定,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同时对上述质量问题需要修复,修复费用为135752元。扣除反诉原告扣留的质量保证金35000元,剩余100752元反诉被告应给付反诉原告。故为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李建发辩称,原告的施工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维修费用及鉴定费我方不予承担,并且质保金数额应为39082.485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7日李建发与陈家边村委会签订《任丘市陈边村11栋楼外墙涂料施工合同》,其中工程结算及付款方式约定:1、本工程款不随价格浮动和政策因素而调整。按实际建筑面积核算为准。2、原告方在完成工程的底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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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工程款的60%;竣工验收后,付工程款的35%;剩余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2020年3月21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民终282号民事判决中,已确定工程款数额为781649.7元,质保金为39082.485元。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委托,由沧州市科技检验鉴定研究所出具的鉴定咨询意见书认定,任丘市辛中驿镇陈家边居民小区6#、9#楼外墙涂饰层鼓包、脱皮,不符合规范规定,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将外墙面涂饰层铲除至抹灰层,重新按原做法恢复涂饰层。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委托,由河北燕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陈家边村村委会楼房外墙涂料的维修费用作出评估,得出楼房外墙涂料的维修费用为13575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承包了被告发包的11栋楼房的外墙涂料施工工程,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2020年3月21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民终2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工程款数额为781649.7元。根据施工合同中约定预留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数额为39082.485元,现质保期已过。本诉原告李建发主张任丘市辛中驿镇陈家边村村民委员会返还质保金39082.485元,本院应予以支持。反诉原告依据沧州市科技检验鉴定研究所出具的鉴定咨询意见书及河北燕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主张李建发给付维修费100752元。因河北燕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陈家边村村委会楼房外墙涂料的维修费用作出评估,得出楼房外墙涂料的维修费用为135752元。扣除质保金后应为96669.515元。李建发称外墙涂料脱皮、鼓包是因村委会干部要求直接涂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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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但未提供充足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任丘市辛中驿镇陈家边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李建发质保金39082.485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李建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任丘市辛中驿镇陈家边村村民委员会维修费96669.515元(已扣除上述第一项质保金39082.4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7元,鉴定费23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建发承担24158元,被告(反诉原告)任丘市辛中驿镇陈家边村村民委员会承担3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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