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铜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鑫华建筑物资设备租赁部,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恩纬西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B区旁荒地11号厂房。
经营者:徐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德,湖南厚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宁波廉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128号017栋8-7-2。
法定代表人:翁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望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尤念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铜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鑫华建筑物资设备租赁部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冯家湾支行开设账号为18×××17内存款207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6031104046020210001767-000)及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铜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鑫华建筑物资设备租赁部申请对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冯家湾支行开设账号为18×××17内存款207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6031104046020210001767=000)及保函作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冯家湾支行开设账号为18×××17内存款207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