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符某。 委托代理人高元帅,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文昌市翁田镇明月村民委员会加丁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王康强,组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某与被告文昌市翁田镇明月村民委员会加丁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符某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文昌市翁田镇明月村民委员会加丁村民小组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符某撤回对被告文昌市翁田镇明月村民委员会加丁村民小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符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华伦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叶雯雯